(2013)中区行非审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与唐道云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非诉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唐道云,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中区行非审字第0042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法定代表人殷亚民,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峰,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道云,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灰市**号。法定代表人王岸立,主任。委托代理人傅裕,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渝中区房管局)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中房拆(2013)338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3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作出渝中房拆(2013)338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对第三人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区土储中心)与被执行人唐道云就重庆市渝中区打锣巷5-8号11-1房屋的拆迁争议作出行政裁决:1、由第三人区土储中心提供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街道五洲新村81号302幢1-1-2,建筑面积74.37平方米,或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北路58号金岛花园E-HOUSE幢23-2,建筑面积68.25平方米住宅房屋安置被执行人唐道云,所提供的安置房实行等价值交换,其他费用按拆迁法规的规定办理;或货币安置住宅按43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2、被执行人唐道云自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应自行搬迁,并将重庆市渝中区打锣巷5-8号11-1房屋交第三人区土储中心拆除。逾期未搬,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2013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向被执行人唐道云送达《关于履行城市房屋行政裁决书的催告书》。因被执行人唐道云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自动搬迁,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作出的渝中房拆(2013)338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房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渝中房拆(2013)338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鹏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人民陪审员 彭晓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