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获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获嘉县凯旋路富足金生足浴城与杨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获嘉县凯旋路富足金生足浴城,杨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获嘉县凯旋路富足金生足浴城。业主单玉芹。被告杨芳。委托代理人李建枝,获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获嘉县凯旋路富足金生足浴城诉被告杨芳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获嘉县凯旋路富足金生足浴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获嘉县凯旋路富足金生足浴城撤回对被告杨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获嘉县凯旋路富足金生足浴城承担。审判员 岳鸿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