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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民一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夏某某诉乔某某等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大顺,乔勤祥,乔贵荣,乔勤学,乔勤国,乔桂(贵)暖,乔桂(贵)云,乔祥路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民一初字第949号原告夏大顺,女,193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乔屯乡乔屯村农民,住该村。被告乔勤祥,男,汉族,1948年6月22日出生,深州市乔屯乡乔屯村农民,住该村。被告乔贵荣,女,汉族,1951年11月18日出生,衡水市麻森乡李善章村农民,住该村。被告乔勤学,男,汉族,1960年9月9日出生,深州市乔屯乡乔屯村农民,住该村。被告乔勤国(果),男,汉族,1956年6月9日出生,深州市乔屯乡乔屯村农民,住该村。被告乔桂(贵)暖,女,汉族,1963年5月24日出生,衡水市桃城区前王林村农民,住该村。被告乔桂(贵)云,女,汉族,1967年3月14日出生,深州市乔屯乡王家铺村农民,住该村。被告乔祥路,男,汉族,1967年3月27日出生,深州市乔屯乡乔屯村农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大顺诉被告乔贵荣、乔勤学、乔祥路、乔桂(贵)暖、乔桂(贵)云、乔勤国(果)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大顺于2013年12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大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大顺负担。审判长 范 涛审判员 岳春枝审判员 郝连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