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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玉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林建新与杨爱娟、郭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新,杨爱娟,郭良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94号原告:林建新。被告:杨爱娟。被告:郭良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新与被告杨爱娟、郭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爱娟、郭良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新撤回对被告杨爱娟、郭良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建新负担。审 判 员  苏为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