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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金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赵瑞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赵瑞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133号原告金龙,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负责人刘松淼。被告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城关镇三里张。组织机构代码:72999225-1。法定代表人吕作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瑞超,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原告金龙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赵瑞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上述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本案原告不履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一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