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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临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张海鹰、唐群姣与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临安市公司、郭文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鹰,唐群姣,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临安市公司,郭文平,蒋晓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639号原告张海鹰。委托代理人吴伟平,浙江吴伟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群姣。被告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临安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建跃。被告郭文平。被告蒋晓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鹰、唐群姣诉被告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临安市公司、郭文平、蒋晓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鹰、唐群姣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鹰、唐群姣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鹰、唐群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海鹰、唐群姣负担。审 判 长  陈艳菊人民陪审员  许国良人民陪审员  王 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