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刘剑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刘剑。被执行人欣龙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何俊华。申请执行人刘剑与被执行人欣龙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3)240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欣龙家具(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2641.2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粤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