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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边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罗兴祥诉被告王德军、黄利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祥,王德军,黄利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边民初字第65号原告罗兴祥,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盐边县。被告王德军,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盐边县桐子林镇西城街28号,现住址不明。被告黄利红,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盐边县桐子林镇西城街28号,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兴祥诉被告王德军、黄利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兴祥在起诉时被告王德军、黄利红住址不明,故本案应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焕云审 判 员  杨明均人民陪审员  李光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