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湛民一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民一初字第508号原告魏某某,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振海,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审判员  程昆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