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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冯长江与陈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长江,陈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862号申请执行人:冯长江,男,1982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陈永庆,男,1974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冯长江与被执行人陈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贵民一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永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永庆位于贵池区翠百南路综合楼XX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