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冯长江与陈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长江,陈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862号申请执行人:冯长江,男,1982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陈永庆,男,1974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冯长江与被执行人陈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贵民一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永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永庆位于贵池区翠百南路综合楼XX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