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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民一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157吴三和、吴二和等与李智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三和,吴二和,刘志宝,李智慧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00157号原告:吴三和,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吴二和,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刘志宝,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智慧,男,48岁,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三和、吴二和、刘志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三和、吴二和、刘志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