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内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李坤壕、李金壕、任风芹、王焕芹、王江丽、董田鑫、董硕欣、董林兵、张京的与张国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坤壕,李金壕,任风芹,王焕芹,王江丽,董田鑫,董硕欣,董林兵,张京的,张国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李坤壕,男,199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申请人李金壕,男,199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以上二人监护人任风芹,女,系李坤壕、李金壕奶奶。申请人任风芹,女,194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王焕芹,女,194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王江丽,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董田鑫,女,200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儿童。申请人董硕欣,女,201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儿童。二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王江丽,女,系董田鑫、董硕欣母亲。申请人董林兵,男,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张京的,女,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国军,男,汉族。申请人李坤壕、李金壕、任风芹、王焕芹、王江丽、董田鑫、董硕欣、董林兵、张京的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国军的冀A987**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国军的冀A987**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素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磊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