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鲁民辖终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德州市华联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市华联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民辖终字第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市华联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宪,董事长。上诉人德州市华联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华联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科瑞公司)的诉求与涉案《哥伦比亚项目固井合作协议》无关联性,涉案争议不属合同纠纷,系侵权纠纷,不应以协议中的管辖条款确定案件管辖;上诉人曾作为原告于2012年6月7日依据上述合作协议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如该案属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该案也应移送先立案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在同一合同纠纷已由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立案并审理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另行选择原审法院再次提起合同之诉,将导致合作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出现两家管辖法院,造成协议管辖的约定无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该案移送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查明,2010年8月9日,山东科瑞公司(甲方)与德州华联公司(乙方)签订《哥伦比亚项目固井合作协议》一份。该协议第十条约定争议解决“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山东科瑞公司以其为德州华联公司职工垫付机票、签证、借款等费用,并因德州华联公司在哥伦比亚施工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其承担违约金、修井费用及质保金损失为由,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德州华联公司支付修井工程服务费、违约金、质保金人民币5523060元,并支付借款、签证、机票款254410元。另查明,德州华联公司曾依据相同协议,以山东科瑞公司为被告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作协议,由山东科瑞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损失违约金、固井设备、配件及仪器款和两台固井车租金收益。该案在山东科瑞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已经一、二审实体审理终结,涉案协议经生效民事判决予以解除。山东科瑞公司曾在该案中以德州华联公司在哥伦比亚施工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一、二审法院认为山东科瑞公司可待证据充分后就此另行主张权利。本院认为,该案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审理的德州华联公司诉山东科瑞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系双方当事人依据相同合同,以不同诉讼请求互以对方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山东科瑞公司在前案中曾以德州华联公司在哥伦比亚施工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提出抗辩,在涉案合同纠纷已经审理终结且涉案合同经生效民事判决予以解除的情况下,山东科瑞公司再次以德州华联公司在哥伦比亚施工项目出现质量问题为由提起的诉讼,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代理审判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翎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