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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调确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连啟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调确字第00376号申请人王连啟,男,1964年9月7日出生。申请人王连仲,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申请人王连啟、王连仲因继承纠纷于2013年12月4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一、王文治身前留有座落于丰台区ⅹ西街ⅹ号楼ⅹ门ⅹ号(建筑面积:49.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归王连啟所有,王连仲自愿放弃对该套房���的继承权。二、别无其他争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是申请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连啟、王连仲因继承纠纷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九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洁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