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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吕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和刑初字第99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系在辽宁省沈阳市造化监狱服刑罪犯。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押解归案,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13)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理延、陈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于2008年10月用其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在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申领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896,后持该卡在沈阳市和平区、铁西区等地刷卡透支消费,截止2011年9月,共恶意透支人民币25454.33元,交通银行多次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2013年7月23日,被告人吕某从沈阳市造化监狱被公安机关押解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及被告人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恶意透支的手段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吕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四)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7日至2014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薛思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