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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黄虎弟与瑞安市通达制砖厂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虎弟,瑞安市通达制砖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保字第41号原告黄虎弟。被告瑞安市通达制砖厂。法定代表人:白X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虎弟与被告瑞安市通达制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温瑞商初字第65号]中,原告黄虎弟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请求依法对被告瑞安市通达制砖厂开户在农村合作银行安阳支行的存款(以40万为限,账号:*************)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黄虎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瑞安市通达制砖厂开户在农村合作银行安阳支行的存款(以40万为限,账号:20×××95)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德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朝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