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江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资阳市喜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春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喜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春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资阳市喜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二环路喜悦福苑1幢1(F)1-4号1层。法定代表人韩旭,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兰芳,女,汉族,1963年1月11日生。被告吴春蓉。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喜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春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喜悦物业服务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喜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喜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市喜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才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