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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於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於某,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以上情况自报)。2012年2月3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3)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於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於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0日中午,被告人於某到本区南岗街黄岗沙步领好广场,盗走被害人黄某的五羊飞鸽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1520元),后销赃。同月25日,被告人於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於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指认现场、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於某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2)穗萝法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於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对其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判处被告人拘役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於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缴清)。二、扣押的作案工具“7”字型套筒1个、自制螺丝头3个等,予以没收(现暂扣在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由该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芬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蓝章湖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