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丁思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思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51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刘剑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丁思勤,男,1965年9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汀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丁思勤在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