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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融创名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郭翠云、狄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融创名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郭翠云,狄庆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845号原告天津市融创名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3号楼1层-商127。法定代表人迟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仰和,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张凯恒,该公司法务。被告郭翠云。被告狄庆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融创名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翠云、狄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融创名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融创名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