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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二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孙建宇与李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宇,李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二初字第457号原告:孙建宇,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孟令辉,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明,男,38岁,汉族,农民,系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宇与被告李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宇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孙建宇负担。审判员  牟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