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二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孙建宇与李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宇,李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二初字第457号原告:孙建宇,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孟令辉,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明,男,38岁,汉族,农民,系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宇与被告李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宇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孙建宇负担。审判员 牟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