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曹化城与被告苏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化城,苏新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曹化城。被告苏新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化城与被告苏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化城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化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化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曹化城自愿负担。审判员 贾海军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