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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行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吴开新与临澧县人口计划生育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开新,陈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临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法定代表人夏小琼,局长。被执行人吴开新,住临澧县。被执行人陈敏霞,住临澧县。申请执行人临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临计生征决(2013)X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临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临计生征决(2013)X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吴开新、陈敏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事实清楚,临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且无其它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临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计生征决(2013)X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二、限被执行人吴开新、陈敏霞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临计生征决(2013)X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27473.52元。如到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312元,由被执行吴开新、陈敏霞承担。审判长 卢 林审判员 刘 鸿审判员 李永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方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