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7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胡耀群、陈巧玲与欧阳堃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耀群,陈巧玲,欧阳堃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734-1号原告胡耀群,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巧玲,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黄丽红、黄素琴,福建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堃,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系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台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耀群、陈巧玲与被告欧阳堃借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耀群、陈巧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耀群、陈巧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耀群、陈巧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耀群、陈巧玲负担。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炎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