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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7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胡耀群、陈巧玲与欧阳堃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耀群,陈巧玲,欧阳堃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734-1号原告胡耀群,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巧玲,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黄丽红、黄素琴,福建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堃,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系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台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耀群、陈巧玲与被告欧阳堃借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耀群、陈巧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耀群、陈巧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耀群、陈巧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耀群、陈巧玲负担。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炎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