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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良商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杭州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屠正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屠正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良商初字第560号原告:杭州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胜赐。委托代理人:陈炳全。被告:屠正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屠正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7元,减半收取583.5元,由原告杭州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云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