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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桐民一初字第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桐民一初字第01308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安美,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甲,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高某乙,系被告父亲。委托代理人:肖培进,桐城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安美、被告委托代理人肖培进及其法定代理人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初十生育一女,名高某丙。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随着时间推移,家庭矛盾增加,主要是被告不尽家庭及抚养孩子义务。2010年农历正月初十为孩子抚养问题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自此双方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2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桐城市人民法院以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仍无任何来往。特再次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女高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依法判决;返还原告嫁妆。原告张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张某的身份证、结婚登记表,以此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2、(2012)桐民一初字第0146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原告曾起诉离婚的事实。被告高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其法定代理人辩称:被告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现被告正在发病期间,被送往安庆市精神病医院进行强制治疗,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必须解决被告的监护、生活及治疗问题。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安徽省荣军康复医院病历、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与特种疾病门诊专用病历,证明被告系精神分裂症患者。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于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隐瞒了其婚前患精神病的事实。结合证据来源及证据间的内在联系,合议庭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高某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2年9月5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桐民一初字第01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3年7月8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女高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依法判决;返还原告嫁妆。另查明,被告患有精神病。审理中,原告与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二、女高某丙由原告自行抚养至成年;三、原告给予被告一次性经济帮助20,000元;四、原告放弃返还嫁妆的诉求;五、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相互帮助的义务。婚姻的缔结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审理中,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二、女高蕊由原告张某自行抚养至成年;三、原告张某给予被告高某甲一次性经济帮助20,000元(此款于签收判决书时交付);四、原告张某放弃返还嫁妆的诉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涛审 判 员  刘敏华人民陪审员  琚凤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长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许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