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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于志雪与张桂芬、朱明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雪,张桂芬,朱明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民初字第31号原告于志雪,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张桂芬,女,195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朱明仁,男,195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雪与被告张桂芬、朱明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志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担。审 判 长  王龙怀人民陪审员  高 舒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佟 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