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民一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殷小龙诉毛国良、李强、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小龙,毛国良,李强,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镜民一初字第00237号原告:殷小龙,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被告:毛国良,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被告:李强,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被告: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城镇南城区纬二路北侧学府花苑。法定代表人:刘达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小龙诉被告毛国良、李强、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小龙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毛国良、李强、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殷小龙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毛国良、李强、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3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对担保人殷小龙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临江小区予以查封。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晋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文博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