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刘雅芝等与李山、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雅芝,孟秀峰,孟俊峰,孟雪峰,李山,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13-1号原告刘雅芝。原告孟秀峰。原告孟俊峰。原告孟雪峰。被告李山。被告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南仙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雅芝、孟秀峰、孟俊峰、孟雪峰诉被告李山、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李山驾驶的重型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山驾驶的重型半挂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有杰代理审判员 侯广军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