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岩民终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阙锦龙、阙锦增与阙如聪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阙锦龙,阙锦增,阙如聪,吴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岩民终字第1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阙锦龙,男,住永定县。委托代理人郑建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雪英,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阙锦增,男,住永定县。委托代理人林辉锃,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阙如聪,男,住永定县。原审被告吴艳红,女,住永定县。上诉人阙锦龙、阙锦增因与被上诉人阙如聪、原审被告吴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定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阙锦龙的委托代理人郑建华、上诉人阙锦增的委托代理人林辉锃、被上诉人阙如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吴艳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定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永定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傅胜荣代理审判员 林发富代理审判员 涂智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