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6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林国龙与陈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龙,陈灿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初字第6478号原告林国龙,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陈灿龙,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林国龙与被告陈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受理,由代理审判员蔡日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国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灿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国龙诉称,被告陈灿龙因资金周转不灵,于2011年9月2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期限2个月(2011年9月28日至2011年11月28日)。被告陈灿龙只偿还借款5000元。为此,原告林国龙具状诉至本院,请求被告陈灿龙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被告陈灿龙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8日,被告陈灿龙向原告林国龙借款30000元,借期2个月。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陈灿龙只偿还借款5000元,尚欠原告林国龙借款25000元。为此,原告林国龙向本院提起诉讼。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陈灿龙签名的欠条一张及原告林国龙的庭审中陈述。本院认为,被告陈灿龙向原告林国龙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林国龙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被告陈灿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灿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国龙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灿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日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天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