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响民初字第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江苏德顺畜禽有限公司与唐建军、徐金、第三人王兴祥、陈学青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德顺畜禽有限公司,唐建军,徐金,王兴祥,陈学青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响民初字第0159-2号原告江苏德顺畜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文书,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建军。被告徐金。第三人王兴祥。第三人陈学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德顺畜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建军、徐金、第三人王兴祥、陈学青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德顺畜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德顺畜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0元,减半收取2370元,由原告江苏德顺畜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 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