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彭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宝刑初字第205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2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亮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阳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2013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彭亮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应尹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以每张3元的价格为尹某某伪造某某公司《2013年度汽水供应券》10000余张。(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013年8月,被告人彭亮伙同李某某,应何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先后为何某某伪造印有“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23本,后何某某将该些伪造的证件提供给申某某等人供在宝钢厂区上岗之用。经鉴定,姓名为申某某、申某甲、崔某某、王某某、申某某、申某乙、袁某某、张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均系伪造。另查明,被告人彭亮于2013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事实,并在庭审过程中对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予以供认。上述事实,被告人彭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尹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申某某、敬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某某公司出具的关于盐汽水供应券的情况说明;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机构性质说明;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相关信息的核查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工作情况及被告人彭亮的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亮与他人结伙,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彭亮又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彭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对该部分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彭亮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亮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赃物,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 皓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职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