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经技区执仲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周子凯与威海富丽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子凯,威海富丽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执仲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周子凯。被执行人威海富丽实业公司。上述当事人之间经济补偿金、伤残补助金、医药费纠纷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威经劳人仲案字(2013)第86号、第87号、第97号、第10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子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执行标的额0.12万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威海富丽实业公司的应收款及厂房拍卖剩余价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