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商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济南仙峰泰山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辽阳石油化纤英华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商初字第101-1号原告济南仙峰泰山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传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辽阳石油化纤英华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法定代表人戴忠常,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济南仙峰泰山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石油化纤英华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仙峰泰山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辽阳石油化纤英华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娟审 判 员 杨卫国代理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房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