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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凉执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王占平与李兆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平,李兆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凉执字第212-3号申请人王占平。被执行人李兆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凉民初字第30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履行(2009)凉民初字第30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李兆禄负担执行费29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后,经本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拘传到庭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以李兆禄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为由移送凉州区公安局审查立案。凉州区公安局在审查期间,被执行人李兆禄主动交清了剩余案款及执行费,并取得了申请人王占平的谅解,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凉民初字第3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信贤审判员  周茂山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永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