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邻水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廖皓月申请执行田荣锋、甘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2号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皓月,田荣锋,甘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廖皓月,女,生于1972年5月8日。被执行人田荣锋,男,生于1970年1月14日。被执行人甘小丽,女,生于1974年8月23日。廖皓月申请执行田荣锋、甘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自觉履行(2013)邻水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田荣锋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田荣锋、甘小丽所有车库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田荣锋持有的广安市帝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予以冻结;四、将被执行人甘小丽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