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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法民初字第07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胡某甲、张某与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庚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张某,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法民初字第07884号原告胡某甲,男,194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张某,女,194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胡某乙,男,48岁,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胡某丙,女,45岁,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胡某丁,男,43岁,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二圣镇幸福村兴隆湾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10301591X。被告胡某戊,男,41岁,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胡某庚,男,37岁,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张某与被告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张某系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胡某甲、张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任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