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毕德树与王文兵、张芝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德树,王文兵,张芝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毕德树,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文兵,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芝桂,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德树与被告王文兵、张芝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德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德树负担。审判员 张坤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