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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酉法民初字第02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邱某某,冉贤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刘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贤光,邱某某,刘国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酉法民初字第02656号原告冉贤光。原告邱某某。法定代理人李莉(邱某某之母)。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田兴亮,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行署街。法定代表人杨彬,该公司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冉贤光、邱某某与被告刘国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漏列当事人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贤光、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93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896.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返还原告。审判员  张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冉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