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刑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谢长青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长青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0029号罪犯谢长青,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4日作出(1999)宿中法刑初字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长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兴真经济损失2000元。谢长青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1日作出(1999)皖刑终字第4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10月2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04年2月18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8月29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08年12月26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谢长青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长青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长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长青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