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梁淑芬、钟正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某某,钟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梁某某,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明溪县。申请人:钟某某,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明溪县。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梁某某、钟某某继承权纠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该纠纷经明溪县雪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座落于明溪县雪峰镇金家路8号1-302室、1-501室(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117.38平方米、105.3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分别为22.23平方米、19.95平方米;杂物间位于金家路8号,编号为2号、10号、36号,建筑面积分别为9.01平方米、9.01平方米、16.5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分别为1.7平方米、1.7平方米、3.14平方米)二套房屋所有权归钟正生所有。二、梁某某放弃对以上二套房屋的所有权。三、各方申请人不得就此纠纷再向各方提出任何请求。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刘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惠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