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珠海源涛能源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金唐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源涛能源有限公司,惠州市金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83-1号原告珠海源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卢楚均。委托代理人李日兵、邓志聪,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金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黄紫剑。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源涛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金唐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价值3000000元范围内的机器设备,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珠海源涛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如下担保物:曾国华名下位于东莞市莞城区和兴街116号2座5楼17、18号的房产所有权(房产证号分别为莞字第××号、第××号)、陈俊龙所有的牌号为粤S×××××雷克萨斯牌越野车、谭志立所有的牌号为粤S×××××丰田牌轿车、林艳所有的牌号为粤S×××××奥迪牌轿车、陈觉恒所有的牌号为S9V722丰田牌轿车、郑伟明所有的牌号为粤B×××××丰田牌轿车、黄素吟所有的牌号为为BKB987丰田牌轿车。二、查封被告惠州市金唐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公司厂房价值3000000元范围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抵押、转让、出租以及其它形式的处分。上述车辆、机器设备的查封期限为1年,房产的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茂军审 判 员 张笔通人民陪审员 张循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