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宿埇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成武与李中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武,李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王成武,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李中华,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王成武因与被申请人李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张庙街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中华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张庙东西街路南自西向东门面房上下六间(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王成武提供担保的皖L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理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