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临民初字第3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龚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民初字第3610号原告:龚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玲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苹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