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拱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王晓玲与洪定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玲,洪定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106号原告:王晓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德成。被告:洪定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玲诉被告洪定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晓玲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