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王晓玲与洪定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玲,洪定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106号原告:王晓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德成。被告:洪定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玲诉被告洪定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晓玲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