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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智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智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850号原告刘某某,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蒲城县永丰镇。被告智某某,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告杨某某,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智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明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