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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民初字第0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朱明灯与孙良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灯,孙良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民初字第0893号原告朱明灯。被告孙良顺。原告朱明灯诉被告孙良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明灯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明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14200元,由原告朱明灯负担。审 判 长  阚 伟人民陪审员  张运升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