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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梅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黄某甲,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委托代理人池栋梁,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45元,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余款3122.5元退还原告黄某甲。审判员  刘巧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