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朱勇与方永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勇,方永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294号原告朱勇。委托代理人马俊华。委托代理人丁继红。被告方永跃。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勇与被告方永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勇未提供被告方永跃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向原告朱勇送达了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通知书,限其在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其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勇的起诉。诉讼费1300元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戴跃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娅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